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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:
关于哺乳假的最新法规如下所述:
1.禁止企业因女员工的婚姻状况、怀孕或生育、哺乳期等情形,而降低她们的薪资福利待遇;
2.当女员工处于妊娠期、产假期、以及哺乳期期间,用人单位不得宣布与其解除劳动雇佣关系;劳动合同到期后亦无法终止该劳动聘任合同,必须延展至哺乳阶段结束为止才能正式解除;
3.对于一年内生育尚不足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,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固定劳动时间内给予她两次哺育时间,每次共计三十分钟,这便构成了哺乳期休假;若多胞胎繁衍诞下多个孩子,则每增加一次哺育,时间将随之延长三十分钟。
女员工每班在固定劳动时间内能享有的两次哺育时间,是允许相互连续使用的。
此外,哺育时间连同在本单位之内转换场所进行哺乳的时间,都将被视作正常工作时间;
4.企业绝对不可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达一周岁的婴儿期间,从事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,以及在哺乳期明确禁入的其他各项工作;
同时也不宜安排她们从事长时间工作和夜班劳动;
5.待婴儿满周岁后,若经医师检查确诊为身体孱弱需要特殊照顾者,哺乳工龄可适当予以延长,上限为六个月;
6.倘若女员工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征并症状较为严重者,每个月可获得公司给予的一至两天带薪公假以便于休息调整;
7.若女教师在产假期间恰逢寒暑假,其寒暑假休假时限可以进行顺延处理。
法律依据: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第八条
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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